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和签订合同时,对货物保险都要进行相应的磋商和规定,以明确保险是由卖方还是买方办理。
一般来说,这主要取决于双方交易的价格条件。在三种常见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中,凡是用离岸价格(Free on Board,缩写为FOB)和成本加运费价格(Cost and Freight,缩写为CFR)成交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凡是用到岸价格(Cost Insurance Freight,缩写为CIF)成交的,则保险由卖方负责。因此,对于以CIF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应要求货主按规定投保国内航空运输险。
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我国对于空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保险的一般做法是∶
1.由有关保险公司与各外贸公司等单位分别签订海运、空运和邮运保险的预约保险合同。
在这些合同中规定,凡是从国外以FOB或CFR价格条件空运的进口货物,均由保险总公司承保,保险责任直至国内最终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2.由于保险责任已包括国内转运期间的风险在内,为使空运进口货物及时转运到目的地,避免进口单位重复支付保险费,航空承运人对于报关单上FOB或CIF价格条件下以空运形式进口的货物,即可马上办理国内转运手续,而无需再要求货主或托运人再办理国内转运保险。
如果是由外运航空站承办的国际进口货物,交航空承运人转运国内各城市的,凡属FOB和CFR条款的货物,由外运航空站在航空托运单上加盖《进口货物国内转运保险章》,不再重新办理国内保险手续。外运航空站对所盖印章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发生货物损失,由航空承运人给收货人出具货损记录书,收货人凭借此记录向当地保险公司国外业务部办理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凭记录向航空承运人追偿,航空承运人根据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予以赔付。
4.保险责任范围起讫期限是,自保险货物送交航空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时起开始生效,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运抵其仓库时终止。
但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航空公司(或外运公司)仓库保管期限的保险责任,以自航空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的当日午夜起算3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