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本次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涉及79条内容,比2012年版本的64条多出15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出口方面的主要变化是: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四条完善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办法》删除了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要求;删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同时对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要求。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出口应商应依法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公告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19657/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