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那么,纳税义务人在进行出口申报和复运进境申报时,分别应该如何操作?如果出境加工货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又该如何处理?
1、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
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2、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4、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备注:海关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刮痕合同规定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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