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生(Port Klang)是马来西亚雪兰莪州皇城,巴生港为东南亚马来西亚的最大港口,位于马六甲海峡的东北部。是马来西亚的海上门户,也是该国最大港口。该港位于马来半岛西海岸,约在巴生市西南方约6公里,亦即首都吉隆坡西南方约38公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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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单证:
(1) 商业发票 用于计征关税的原始发票要求使用英语填写并签署姓名。发票必须包括以下项目:标记、号码、货包的数量和种类、详细的商品名称,非技术名称或内部标号代码、毛重和净重、FOB、CIF费用和CIF价(如属于不同的海关税则项目,还必须将每种商品按CIF价分开注明)、发货地点和原产地。包装上的商品说明必须与发票上的一致,发票要一式三份。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明书只针对来自联邦制国家的货物。
(3) 提单 海运提单不需公证。允许使用指示提单,但要注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2. 特别规定:
必须用巴哈萨来语在已包装完毕的货物标签上注明有关商品说明、公制重量和原产地的所有详情,英语只允许以第二种语言使用。所有已包装的产品必须印有以下说明:生产者、进口商或批发商的姓名、原产地、包装内容和产品的名称。食品、药物、家畜和肉类还必须注明卫生检疫规定,包括标签规定。用马来西亚语标出以下内容:原产地、商品说明、重量、保存期、进口商的姓名和通讯地址。香烟的包装必须用马亚西亚语印上清晰的损害健康类的警语。
3. 对未领取货物的处理:
买主未按期限提取的货物可以在海关仓库中保留21天。逾期通知收货人,须在7天内提货,否则海关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支付报关费、仓储费和其他所有费用。空运货物必须在72小时内领取,否则将处以高额的仓储罚金。该货物若3个月后仍未领取,将被退回。
4.关税优惠政策:
自1977年以来,根据东盟国家优惠贸易协定,马来西亚给予其东盟伙伴关税优惠。优惠范围覆盖了大多数工业产品和一部分农产品,优惠幅度在25%-50%之间。自1993年始,东盟成员国家准备在15年内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为达此目的,马来西亚加速了CEPT关税的降税速度。
目前,依据《1994(东盟国家原产货物)(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关税法令(CEPT)》,马来西亚对原产自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接CEPT优惠税率征收关税。
(1)双边(澳、新)关税优惠
此项关税优惠亦称“联邦优惠”。根据双边协议,马来西亚给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注:两国与马来西亚同属英联邦)关税优惠待遇。对原产于两国的并列入1996年《关税法令》附录清单中的货物,进口时可享受特定关税优惠,产品包括一部分乳制品、水果制品、毛皮及蓄电池零件。
(2)实施关税优惠的国内地区
关于纳闽地区和郎卡卫地区的特殊规定:
除石油及其制品和另有规定的其他货物以外,任何进口到纳闽及郎卡卫地区的货物均不征收进口关税。
任何从纳闽及郎卡卫地区出口的货物均不征收出口税。
所有从纳闽及郎卡卫地区运至马来西亚其他海关地区的应税货物,应视为进口到马来西亚,均应征收进口税;所有从其他海关地区运至纳闽及郎卡卫地区的应税货物,应视为从马来西亚出口,也均应征收出口税。
除石油及其制品和其他有规定的货物以外,从马来西亚其他海关地区运至纳闽及郎卡卫地区的货物,可视为复出口而享受退税。
(3)减免税政策
根据《海关法》第14条,财政部长有权免除任何货物或个人的任何关税及其他规定的费用。
单个公司可提出申请而被准予部分免税,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进口的原料或部件的关税率超过3%;
2)进口的原料或部件必须是为国内市场生产制成品;
3)进口的原料或部件必须直接用于加工生产;
4)进口的原料或部件必须在当地生产以及是不能被本国生产的产品所替代的。
进口的原料或部件的关税如已在3%或以下时,一般不能给予减免;但如公司是为服从政府的宏观政策需要而进口上述产品,则有可能给予减税。
对于上述进口产品,只有当它们的制成品在税则中注明是进口零税的,方能享受全免待遇。
对于进口的专用于建厂或扩建工厂的整套的新机器或车间,可享受免税。
5.进出口货物通关注意事项:
(1)进出口地点:货物必须通过1977年《海关条例》中列明的口岸进出口。
(2)舱单申报:进出口舱单包含货物许多信息,如标识、号码、件数、运输方式、承运人名称、收货人姓名等。进口舱单应由承运人在运输工具抵达口岸后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海关。进口货物的货主、货主代理人(代理公司)、运输工具所有人或负责人应对进口的货物负责,直至海关办结所有通关手续,货物放行,不再受海关监管。出口货物亦须在正式报关前先进行舱单申报。运输工具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对出口的货物负责。
(3)报关单申报:所有进出口货物,应税与否,均须以书面形式填制相应报关单申报。马来西亚报关单共有5种:
- 海关表格一为进口报关单
- 海关表格二为出口报关单
- 海关表格三用于申请国内运输货物许可
- 海关表格八用于申请转运/搬运货物
- 海关表格九用于申请放行/领取应纳关税货物
根据1967年《海关法》,进出口商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报关手续,但代理人须持有海关给予的代理报关许可。
马来西亚海关一般要求在报关单中填制如下信息:
关于“人”的信息:进口商/出口商姓名(名称)、地址,收货人/发货人姓名(名称)、地址,报关人姓名(名称)、地址。
关于“运输”的信息: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
关于“货物”的信息:原产国/目的国、包装描述(编号类型、标识、件数、重量)和税则描述。
用于计征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信息:税则归类确定的关税和其他税税率、毛重、净重、或其他重量或价格。
其他:申请优惠税率的领域,用于证明所申报信息属实的单证(如进口/出口许可证等),申报人填制报关单日期和签名。
马来西亚海关可要求报关人交验某些单证,以确定应纳税款数额。根据1967年《海关法》第100条的规定,海关经办关员有权要求提供任何其视为必要的单证。随附单证一般包括:
- 提单或托运单
- 货物的商业发票
- 银行单证(如信用证等)
- 货物原产地证书
- 装箱清单
- 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需要时提供)
- 相关外汇管制单证(仅适用于出口货物,需要时提供)
进出口过程中,海关可能要求货主在报关单上进行背书、签注(如减免税、退税、临时进出口时)。
必要时,海关可对单证进行比对审核,对货物进行查验,以确定申报的货描、数量、归类、价格等是否准确,确定应纳关税的金额,防止偷逃税款,防止禁限类物品逃避监管。
进出口货物缴纳税款后(包括关税、销售税和特别消费税)才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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