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告客户书:执行中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的具体操作!详细得不能再详细的细节!

海运新闻物流巴巴2018-05-25 10:05:44阅读:

  中远海运告客户书:执行中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的具体操作!详细得不能再详细的细节!

  近日,中远海运发布了一项关于中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的告客户书。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2017年56号公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中远海运集运对《公告》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以便更好的了解相关操作要求。

  (具体信息请点击查阅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47050/index.html)

  1、2017年56号公告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进口至中国大陆卸船的货物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从2018年6月1日起,装港(指货物进境中国前的最后一个海外港口)需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前向中国海关发送货物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

  2、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①舱单数据项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数据项的要求

  A.发货人代码 (必填项):非常重要,具体方式见后面的说明;

  B.发货人的联系号码(必填项):可以是电话号码(TE)、电子邮件(EM)或者传真(FX),推荐您提供电话号码或者电子邮件;

  C.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建议有AEO编码的企业,提供该编码;

  D.收货人名称(必填项):如果是记名提单,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是指示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需写“TO ORDER”;

  E.收货人代码(必填项):如果是指示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无需填写信息 ;

  F.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必填项):如果是指示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无需填写信息 ;

  G.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必填项):如果是指示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无需填写信息 ;

  H.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必填项):如果是指示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无需填写信息;

  I.收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J.通知方的代码 :如果是指示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K.通知方的联系号码:如果是指示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

  ②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代码:

  A.格式:“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其中“+”为必填字符

  B.境外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公告中提到的《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详见阅读原文中附件40)查找并填写对应的国家的对应的代码。

  美国的企业,对应可提供的代码缩写是EIN或者CIK,填报格式为“EIN+代码”。以下表格为《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部分),供参考。

中远海运告客户书:执行中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的具体操作!详细得不能再详细的细节!

  C.中国境内企业: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

  D.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E.自然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③海关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收、发货人信息,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舱单信息中提交准确的收、发货人代码,中远海运集运将不对收、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

  ④收发货人、通知人的联系号码和通讯方式类别:建议您提供电话号码或者电子邮件,代码分别为TE和EM

  ⑤舱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需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请勿填写负面清单内的物品名称(例如Agricultural products 农产品,应填写如Long grain(籼米)等)

中远海运告客户书:执行中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的具体操作!详细得不能再详细的细节!

  ⑥2017年56号公告对进境原始舱单主要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并且将在申报过程中进行系统校验。建议您在提供中国进口舱单数据的时候尽可能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以下信息不建议申报以后进行更改。

  A.收发货人信息

  B.装货地、卸货地信息

  C.运费支付方式信息

  D.货物的件数、包装种类、总毛重

  E.委托运输的航次信息

  3、对于舱单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中国海关已经制定了相关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此条例于2004年发布并生效。

  4、对于未能及时申报的舱单、或者舱单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中国海关明确表示对于超时的舱单申报将加强监管,舱单数据不完整会导致申报不成功,不能装船出运。建议您根据本地中远海运集运代理要求的截止时间提供完整的申报数据。

  5、对于舱单申报之后必填项数据的修改:中国海关明确申报时限开启之后,对于超过申报截止时间的更改,将转入人工审核。建议您在申报时限前,尽量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避免申报时限之后再进行更改。

  6、特别提醒,对于经境外港口中转进口到中国大陆的货物,也必须遵守装船前24小时申报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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