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通关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附件2)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疫情防治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确保疫情防治物资快速通关,天津海关将为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提供通关监管帮助,促进疫情防治物资及时通关、“全天候”通关,减少物资滞留成本。天津海关各隶属口岸海关已开辟通关现场专门窗口和物流监管“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疫情防治物资的通关监管、税收征免、查验检验等海关手续,为疫情防治相关人员快速办理旅客进出境申报监管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之规定,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实施提前申报。紧急情况下,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进口捐赠疫情防治物资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附件3);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联系天津海关12360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
天津海关综合业务处徐琨,电话84203595、13702010828;
查验监管:
天津海关口岸监管处朱红军,电话84201546、18322276101。
关税征管:王衡13920785950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附件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3.《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附件下载地址:
http://tianjin.customs.gov.cn/tianjin_customs/427885/427886/2852083/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