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南京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免税进口捐赠物资,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详见附件)执行。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前,可先咨询相关隶属海关,也可与南京海关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南京海关综合业务处
薛卫兵 13770773757;
邓建锋 13912960777。
关税减免:南京海关关税处
汪薇 13770992366;
李黎 13951642887。
查验监管:南京海关口岸监管处
刘晨 15951955515;
王炜 13851729110;
朱兵 1358510606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南京海关
2020年1月26日
宁波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治物资快速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附件2)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确保疫情防治物资快速放行,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已开辟进口防治物资快速通关专门窗口和物流监管“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办理疫情防治物资的通关监管、税收征免、查验检验等海关手续,为疫情防治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办理旅客进出境申报监管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之规定,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实施提前申报。
三、一般贸易条件下进口货物,收货人可通过提前申报方式向各隶属海关预约快速通关,用于防治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企业可向药监局申请书面证明,说明电子证书后补,各隶属海关应凭此证明先予放行。
四、进口捐赠疫情防治物资的,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物资已运抵,亟需通关的,各隶属海关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
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联系12360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综合业务处 何淼磊,
电话89090698、13505880390;
税收征免:关税处 王晖晖,
电话89090668、13777975697;
物流监管:口岸监管处 周晓平,电话89090756、13989303299;
机场海关通关现场:
钱璟89090581、13586569536;
机场海关快件现场:
王琳斌89090629、13777975651;
邮局海关:郑健89090389、13957826206。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2).docx
附件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docx
起运机场 | 目的机场 | +45 | +100 | +300 | +500 | +1000 | 详情 |
广州(CAN) | 巴黎(ORY) | 0.0 | 0.0 | 0.0 | 35.2 | 35.2 | 详情 |
广州(CAN) | 巴黎(ORY) | 0.0 | 0.0 | 0.0 | 34.9 | 34.9 | 详情 |
广州(CAN) | 雷恩(RNS) | 0.0 | 0.0 | 0.0 | 36.6 | 36.6 | 详情 |
广州(CAN) | 雷恩(RNS) | 0.0 | 0.0 | 0.0 | 37.0 | 37.0 | 详情 |
广州(CAN) | 波尔多(BOD) | 0.0 | 0.0 | 0.0 | 36.5 | 36.5 | 详情 |
广州(CAN) | 波尔多(BOD) | 0.0 | 0.0 | 0.0 | 37.0 | 37.0 | 详情 |
广州(CAN) | 斯特拉斯堡(SXB) | 0.0 | 0.0 | 0.0 | 34.5 | 34.5 | 详情 |
广州(CAN) | 斯特拉斯堡(SXB) | 0.0 | 0.0 | 0.0 | 35.4 | 35.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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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CAN) | 图卢兹(TLS) | 0.0 | 0.0 | 0.0 | 37.1 | 37.1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