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49号《关于调整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中国和瑞士双方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使用新的原产地证书,证书所载的商品项数上限从20项增加至50项,将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从20项增加至50项,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9日
起运港 | 目的港 | 船公司 | 20GP | 40GP | 40HC | 有效期 | 详情 |
盐田,深圳 | 巴塞尔 | OOCL | 3990 | 5730 | 5730 | 2025-06-13-2025-07-14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