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和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同时废止。
2023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对特定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在货物通关口岸方面,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出口许可机构方面,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