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关所属外高桥港区海关查验二科关员在对一批申报品名“塑料桌子”的出口货物开展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底部夹藏有170箱喷漆,每箱24罐,罐体上印有“DANGER”字样。经查验关员现场分析研判,该罐装喷漆疑为危险货物,现已通过联防联控转海事部门确认。目前,这批货物已被转运至危险货物专用监管场地。
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海关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及《国际海运危规》等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材质、形式及包装方法应与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对于进出口伪瞒报危险货物的行为,海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海关法》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