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决定对部分出口医疗物资实施商品检验。为支持全球疫情防控、保障合格出口医疗物资顺利通关,长沙海关就进出口企业重点关注的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
公告〔2020〕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2020年4月10日
TIPS
进出口企业在办理本次纳入商品检验的11类、19项编码对应的出口医疗物资通关手续时,可按以下 “三变三不变” 原则进行掌握。
1
通关模式改变,申报方式不变
除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伊朗、也门与我国有装运前检验协议的4国外,本次出口商品检验医疗物资改变原有的出口商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通关模式,将产品检验整合至口岸查验环节一并完成,各出口企业只需在单一窗口申报即可,无需在e-CIQ系统中申报产地检验及出具电子底账。
【温馨提示】对于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必须在报关时提供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说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需申报卫生检疫审批。
2
适用标准改变,质量要求不变
出口商品检验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如进口国(地区)无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各企业应加强出口医疗物资自检自控能力,确保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
【温馨提示】出口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进行查询: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各企业也可通过客户等渠道收集进口国(地区)相关标准并反馈海关。
3
查验要求改变,海关服务不变
对于出口商品检验医疗物资出口查验过程中,海关将在原有查验货证相符等内容基础上,加强对是否存在霉变/污染/破损/超保质期等质量安全情况的核查力度,特殊情况将取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海关将继续提供“7*24”、“零延时通关”等各项服务措施,确保合格出口医疗物资高效、快速通关。
【温馨提示】对于同一HS编码项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进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物资属性向海关申报,具体可参考“解读 | 如何区分医用与非医用口罩”https://mp.weixin.qq.com/s/Xx_4xgG3mhjnR0ZU7pvixg
本次纳入商品检验的11类、19项编码对应的出口医疗物资通关流程
出口前准备
拟出口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应根据拟出口物资属性(医用、非医用)进行判断,如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5号公告目录内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需在药监部门备案,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按要求组织生产。如为非医用则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同时企业还应提前了解出口国相关产品准入(如美国NOISH认证、欧盟CE认证等)、质量标准等要求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出口申报
企业根据出口国别(是否属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国)、物资属性等信息判定:如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伊朗、也门4国,则按我国与对应国家双边协议要求,向产地海关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如出口至以上4国以外国家(地区),则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向海关进行出口申报,在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如为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5号公告内的医疗物资,需同时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口岸查验及放行
海关依据企业申报信息对拟出口医疗物资进行查验,合格将予放行。对于查发的伪报、瞒报以及假冒伪劣等行为,海关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忘初心 共保安全
加强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各进出口企业、海关应不忘初心、共同携手,确保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维护中国制造以及负责任大国形象,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