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7月8日发布了《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52号),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促外贸稳增长的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8日
简而言之,企业凭前述材料即可办理出口通关,彻底解决困扰企业产品出口的政策限制。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76525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