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3_36744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