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及全国其他海关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速通关的通知及联系方式

海运新闻物流巴巴2020-02-01 00:02:45阅读:

厦门海关及全国其他海关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速通关的通知及联系方式

厦门海关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在《海关总署 国家卫健委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2020年第15号)期间,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厦门海关在主要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三、企业可以选择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模式申报进口,即可以:在厦门关区申报、货物在厦门关区口岸进口;在厦门关区申报、货物在其他关区口岸进口;在其他关区申报、货物在厦门关区口岸进口。

四、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或联系厦门海关值班电话:

综合业务处:

陈阳生 13606016529

傅伟明 13950111869。

特此通知。

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厦门海关

2020年1月26日

厦门海关公布邮件、快件渠道春节期间24小时联系电话:

为提高进出境邮件、快件中口罩、护目镜、手套等肺炎疫情防护用品的通关效率,厦门海关对外公布春节期间24小时联系电话。其中邮局海关联系电话:0592-2359245,泉州海关联系电话:0595-22285826。相关防护用品邮件、快件的寄收件人如有需求,可致电详细告知邮件、快件单号,海关将即时进行快速验放。

12。珠海北海

拱北海关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拱北海关各隶属海关开通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疫情防控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凭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三、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的,受赠人或使用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办理通关手续时,凭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前,可先咨询相关隶属海关,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

拱北海关综合业务处 刘俊强

电话0756-8161589,13926939332;

关税减免:

拱北海关关税处 梁凯

电话0756-8735709,13823081336;

查验监管:

拱北海关口岸监管处 朱晓晓

电话0756-8161293,13823090900。

特此通知。

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拱北海关

2020年1月25日

13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防控物资在青岛关区快速通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青岛海关各业务现场开通进口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相关物资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详见附件2、3)规定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相关通关问题,可联系青岛海关进行咨询,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岛海关通关应急保障联系方式

附件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

青岛海关通关应急保障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青岛海关

12360热线

青岛海关综合业务处

李红

18653299686

陈靓

13792478482

青岛海关关税处

(减免税业务)

赖晓莺

13573228373

黄岛海关

郑军

13953210636

烟台海关

李志丹

18660031216

青岛流亭机场海关

马永胜

13853219819

青岛大港海关

张雪梅

13969665762

青岛董家口港海关

徐丰华

18753297727

青岛邮局海关

王卫华

13573226078

即墨海关

魏茂坤

13864851379

胶州海关

周世超

13792900981

日照海关

马洪波

13606330921

威海海关

李智

13863178080

龙口海关

吕玉波

13806456915

荣成海关

邹浩

13562123308

济宁海关

郭臣

13954727625

临沂海关

刘英霞

13853900178

菏泽海关

时婧

15806775533

枣庄海关

耿道君

13863276898

莱州海关

许国峰

13864520696

蓬莱海关

刘莉

13583536897

海阳海关

王效斌

13969873705

 

14 郑州海关

郑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公告)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郑州海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减免税事宜请联系秦博 13683802039;通关事宜请联系董新蕾 13837183458,郑亚 15093226967。

特此公告。

郑州海关

2020年1月26日

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x

附件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


 

郑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进口救援物资通关的有关工作要求,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郑州机场海关等相应通关现场开通进口救援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验放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现场海关可凭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对进口救援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确保所有物资随到随验、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于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在武汉海关申报、从郑州机场海关等口岸进口的救灾物资、捐赠物资,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向武汉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进口物资清单放行货物,后补办相关手续和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执行。

四、郑州海关业务联系人:涉及通关事宜,可联系郑州机场海关孔令军13526811719,郑州海关综合业务处董新蕾 13837183458,郑州海关口岸监管处郑亚15093226967。

郑州海关

2020年1月26日

15成都海关

成都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要求,成都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在双流机场海关、邮局海关、青白江海关等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进口救援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确保所有物资随到随验、快速通关,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相关事宜请联系成都海关或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详见附件2)。

附件: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 成都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成都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序号

海关名称

联系人

电话

1

法综处

袁跃新

13568862727

2

邮局海关

向  晖

13808019028

3

双流机场海关

王仕应

13668261155

4

青白江海关

谭小伟

18683875990

5

锦城海关

杨  青

13688325520

6

天府新区海关

李  晖

13608007253

7

绵阳海关

黄  勇

13808118928

8

自贡海关

黄  旭

13990059005

9

攀枝花海关

陈  伟

18982335505

10

泸州海关

王  冀

13982704806

11

德阳海关

邱  燕

13698193555

12

广元海关

刘俊阳

15892251338

13

遂宁海关

张  毅

18608259659

14

内江海关

程从容

13340808505

15

乐山海关

李  均

13981356778

16

宜宾海关

陈  冲

18980398560

17

南充海关

李  勇

15680150303

18

达州海关

褚  宇

13778379338

16重庆海关

重庆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重庆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冯俊义13883951216,减免税事宜请联系罗森13527584007。

特此公告。

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17 南宁海关

南宁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2020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南宁海关咨询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通关事宜联系南宁海关综合业务处:

阳威林13978628301。

减免税事宜联系南宁海关关税处:

王艳辉13878898826。

空港现场通关联系南宁吴圩机场海关:

刘浏13977161361。

海港现场通关联系钦州港海关:

刘济宁15907773778。

陆路现场通关联系友谊关海关:

黄庆丰13978713100。

特此公告。

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18昆明海关

昆明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昆明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郝岩嵌15126596034,减免税事宜请联系奚云红13700693019。

特此公告。

附件:

1.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x

2.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

昆明海关

2020年1月25日

19沈阳海关

沈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消毒、防护、救治等物资(以下简称救援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沈阳关区所有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救援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关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慈善捐赠政策规定的受赠单位(详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2015〕102号公告)提供书面证明或担保,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办相关手续。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救援物资申报前,联系咨询沈阳海关通关服务热线12360或直接联系沈阳海关联系人。(应急通关事宜:综合业务处杨先哲024-22695177、13940403699;减免税事宜:关税处董娟娟024-22695124、13840566166)    

三、除上述受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口救援物资,请联系沈阳海关或各隶属海关应急通关联系人咨询办理(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

沈阳海关

2020年1月25日

沈阳海关应急通关联系人名单:

沈阳海关 杨先哲 13940403699

机场海关 赵若禹 13940279551

邮局海关 柳恩杰 13504990101

辽中海关 李倩 13998107999

浑南海关 王琦 13840086361

铁西海关 陈鸿翔 13940190133

锦州海关 樊越 13841659388

葫芦岛海关 王建 15809890901

抚顺海关 王雅琪 13841305421

辽阳海关 许雪冬 13898254421

铁岭海关 卜爽 13898323232

阜新海关 常寒慧 15840658866

辽宁朝阳海关 王艳慧 18842195818

20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防控物资通关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相关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连海关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材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隶属海关已开通通关现场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为相关物资快速办理通关、验放等海关手续。

二、大连海关对进口防控物资实行“7X24小时”通关,紧急情况下,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详见附件2、3)。

紧急情况下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在相关物资申报前,联系大连海关12360通关服务热线,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咨询相关事宜,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通关事宜:

综合业务处

陈成贵 13941162764 

杨威 13591190253

减免税事宜:

关税处庚琪 13591314003

查验事宜:

口岸监管处张阳13591190708

各通关现场联系人:

大窑湾海关杨德水(13998580840)

梁学楠(13941168708)

金普海关徐涣琪(13478754745)

丹东海关王晓薇(15102440930)

营口海关李润良(13840785977)

庄河海关史英姿(15140588607)

周水子机场海关梁宜冰(13889659600)

港湾海关都锋(13998666306)

旅顺海关王强(18842860212)

盘锦海关鲁凤龙(18342751656)

大东港海关牛丽冰(13941596618)

鲅鱼圈海关张宁(13644170001)

大连长兴岛海关王超(15840891322)

邮局海关王长宇(13889659876)

北良港海关张强  (13942012448)

鞍山海关张继宏(13604203617)

本溪海关林理昂(13898206411)

七贤岭海关周新颖(13898616886)

特此公告。

附件: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3.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21石家庄海关

石家庄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石家庄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石家庄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石家庄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序号 海关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1 石家庄海关法综处 李  越 15350536875
2 石家庄海关关税处 李玉峰 17733881385
3 石家庄海关监管处 褚  栋 18632166836
4 鹿泉海关 李  东 18632166723
5 秦皇岛 邢映川 13333308733
6 唐山海关 唐桂台 13333250877
7 廊坊海关 朱俊涛 13932615866
8 保定海关 程红凯 18632266136
9 邯郸海关 张丽粉 13315082261
10 沧州海关 王增良 15613777872
11 石机场关 张会现 18632166987
12 张家口关 刘国伟 18931339551
13 曹妃甸关 苏  峰 18031532825
14 邢台海关 张孟校 18003196031
15 衡水海关 李  哲 18630588096
15 承德海关 陈  述 13363141523
16 正定海关 刘昆璟 18632166959
17 京唐港关 周  东 13333250880
18 雄安海关 张全宝 17603128836
19 黄骅港关 刘建新 13383377977
20 北戴河关 陈  龙 13333308606
22合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

为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防控和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肥关区各通关现场均已开通进口防控和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和捐赠物资办理快速通关,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直接联系以下人员进行咨询:

合肥海关 何宏锋 18919666081(通关)
张军 18919668076(减免税)
合肥新桥机场海关 洪宗瑜 18019960900
庐州海关 孙   瑜 18949800415
芜湖海关 张秀华 18900536089
安庆海关 胡飞文 18055688660
马鞍山海关 王   智 18955567209
黄山海关 章   曌 13305593296
蚌埠海关 胡   滨 18009650929
铜陵海关 康凯敏 18005626047
阜阳海关 丁   玮 18196691000
池州海关 方   哲 18056622006
滁州海关 崔   磊 18055059566
宣城海关 杜娟娟 18956350501
宿州海关 张睿博 18900578501
北海 陈   琛 18956186510
淮南海关 朱定国 18919666117
亳州海关 谢   振 18905670606
六安海关 刘中原 18956433647
23哈尔滨海关

哈尔滨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通知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的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隶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

涉及通关事宜,也可咨询哈尔滨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许海彬 18846086656。

涉及减免税事宜,也可咨询哈尔滨海关关税处:佟妍妍 13936160305。

    特此通知。

哈尔滨海关

2020年1月26日

因本文排版篇幅有限,后文主要摘取业务联系咨询方式:

24长春海关

货物通关:长春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林晔,电话0431-84901311,18686427316;

关税减免:长春海关关税处 马妍,电话0431-84601141, 13944138999;

查验监管:长春海关口岸监管处 林雨生,电话0431-84601207 ,18243073626

25福州海关

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福州海关通关服务热线0591-12360,咨询相关事宜。

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福州海关综合业务处

林川力 15985701231;

减免税事宜 福州海关关税处

黄金临 13960835660;

福州海关各业务现场、办事处通关咨询联系人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驻邮局办 花  蕾 13860607274
2 驻快安办 张铭强 13860616279
3 驻福清办 林  锋 13906927937
4 驻罗源湾办 陈能旭 13860659529
5 长乐机场海关 程威 15880015377
6 马尾海关 宋菁 13600802163
7 莆田海关 张一 15160249198
8 宁德海关 滕忠丹 13905921255
9 武夷山海关 赵东涛 13950205640
10 三明海关 郑正炫 13605998693
11 南平海关 陈瞧红 13850945505
12 平潭海关 黄志坚 13706948751
26南昌海关

货物通关:南昌海关综合业务处

马振中,13576995097

查验监管:南昌海关口岸监管处

程晓, 15979100429

减免税:南昌海关关税处

卢泉,13576118024

27济南海关

货物通关事宜,济南海关综合业务处

庄勇振 18853161959

查验监管事宜,济南海关口岸监管处

史皓 13791081109

减免税事宜,济南海关关税处

田园 18853161978

28汕头海关

汕头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汕头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序号 海关名称 联系电话
1 汕头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丁  峰 13802331848
2 汕头海关监管处 洪  扬 13502933630
3 汕头海关关税处 尤景元 13502773647 
4 潮汕机场海关 郑仕雄 13902723600 
5 汕头港海关 李  慰 13902731618 
6 广澳海关 陈小涌 13502764815 
7 澄海海关 朱楚杰 13902774091  
8 龙湖海关 郑少波 13509887482 
9 濠江海关 王宗民 13502909613 
10 潮阳海关 吴汉伟 13502473000
11 梅州海关 吴小勇 13902780091 
12 汕尾海关 陈淑坤 13560590668 
13 潮州海关 林  兰 13612450033 
14 揭阳海关 林旭鹏 13502569772 
15 饶平海关 陈鹏彬 13828304813 
16 海城海关 陈腾营 13923586088 
17 普宁海关 庄少辉 13509035358
29江门海关

涉及货物通关事宜:江门海关综合业务处

包建荣,电话18823050762

颜卓毅,电话13422532662

涉及减免税事宜:江门海关关税处

陈广恩,电话13702281026

陈家强,电话13802601551

30海口海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可联系海口海关12360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与具体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一)货物通关,请联系海口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王强19808985026;

(二)货物查验监管,请联系海口海关口岸监管处:

符策17786905157;

(三)货物减免税,请联系海口海关关税处:

陆一锐17786905118;

(四)税号归类,请联系海口海关关税处:

黎灵述17786905125。

31贵阳海关

对进口救援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确保所有物资随到随检、快速通关。涉及通关事宜,可联系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一处及各隶属海关:

序号 关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综合业务一处 段晖 15885045116
2 机场海关 柯淳 13639068144
3 筑城海关 郭宇 13985190083
4 贵安海关 张伟 18285065435
5 遵义海关 马梦庚 18108523721
6 凯里海关 吴承涛 18111998223
7 六盘水海关 黄佑能 18085801101
8 兴义海关 秦海鸥 13765001184


涉及减免税事宜,可联系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13985179569

32西安海关

货物通关:综合业务处

陈  威,13909201756;

刘  慧,18991302203

税收征管:关税处

奚敏学,13991803716;

白丽梅,13991978212

查验监管:口岸监管处

陈  珲,13088998899;

侯  冰,18792819163

机场海关:

崔  颖,13759978579;

杨  阳,18891995001

车站海关:

马  越,13991126133;

洪  涛,13891861627

关中海关:

李劼鹏,13700225062;

党志强,13571873909

邮局海关:

舒  琪,13720631789;

杨  炎,18682908081

33兰州海关

货物通关:

兰州海关所属金城海关综合业务科

李迎春,电话:0931-7705028,8659228

13609351166

兰州海关所属兰州中川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

洪天晖,电话0931-7705786,13609301800

兰州海关所属敦煌机场海关旅检科

贾立鹏,电话18153630162;

办公室 白福平,电话18054162342

税收征管:兰州海关综合业务一处副处长

李琳,电话15693188866

34西宁海关

涉及通关事宜,可联系西宁海关综合业务一处:

徐岊13997167661,刘浩光13897200800;

曹家堡机场海关:宋积春13709724147;

西海海关:伊怀川18709713501

涉及减免税事宜,可联系西宁海关综合业务一处:

刘浩光13897200800;

或西海海关:黄运生13519762710;

伊怀川18709713501

35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及各隶属海关防控物资

应急通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乌鲁木齐海关应急通关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温娉  联系电话:13639963403

二、各隶属海关应急通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阿勒泰海关联系人:叶尔江 ,电话18999795035;

2. 霍尔果斯海关联系人:

海米提,电话15886954511;

3.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联系人:

钟光春,电话:15292776186;

4.地窝堡机场海关联系人 :

喻可为 ,电话13899909672;

5.伊宁海关联系人:

姚运滨,电话13899773066;

6.伊尔克什坦海关:

王新辉,电话15909986810;

7. 吐尔尕特海关:

迪力夏提,电话186 9980 5665;

8.乌昌海关联系人:

李士钰,电话13999206967;

9.红其拉甫海关联系人:

阿丽米热 ,电话13909987813;

10.阿拉山口海关联系人:

李文,电话18799639877;

11.卡拉苏海关联系人: 

艾尼瓦尔江 ,电话13649933552;

12.喀什海关: 

古丽尼尕尔,电话13779623666;

13.哈密海关:

郭文秀,电话18309021101;

14.石河子海关:

马晓勇,电话15899187017;

15.吉木乃海关:

努尔兰,电话18999451511;

16.塔城海关:

肖新南 ,电话18690103968;

17.阿克苏海关:

马春光,电话13309975880;

18.都拉塔海关:

苏子龙,电话18809995799;

19.邮局海关:

刘嘉 ,电话13659901966;

20.库尔勒海关:

刘宇浩,电话18099968679。

36银川海关

现场通关监管:

银川河东机场海关  王蓉 电话13895485179

兴庆海关  闫紫照 电话13995400527

石嘴山海关  李兴昊 电话15909679756

中卫海关  罗智强 电话18309590999

关税减免:

银川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燕 电话13995206136

37长沙海关

通关事宜联系:

龚先明18008456181、杨柳18008456193

减免税事宜联系:

曾群策18008456383

张弘雷  长沙海关口岸监管处 18975875855

文成  长沙黄花机场海关 18008456279

起运机场 目的机场 +45 +100 +300 +500 +1000 详情
广州(CAN)圣保罗(GRU)0.072.572.064.068.5详情
广州(CAN)圣保罗(GRU)0.081.080.078.578.5详情
广州(CAN)圣保罗(GRU)67.161.158.155.154.9详情
广州(CAN)圣保罗(GRU)79.071.071.069.068.0详情
起运机场 目的机场 +45 +100 +300 +500 +1000 详情
深圳(SZX)圣保罗(GRU)0.068.068.067.067.0详情
深圳(SZX)圣保罗(GRU)0.066.066.065.065.0详情
起运机场 目的机场 +45 +100 +300 +500 +1000 详情
无相关运价
起运机场 目的机场 +45 +100 +300 +500 +1000 详情
上海(PVG)马瑙斯(MAO)0.099.599.599.599.5详情
上海(PVG)马瑙斯(MAO)0.084.584.561.561.5详情
上海(PVG)里约热内卢(GIG)0.0104.5104.5104.5104.5详情
上海(PVG)里约热内卢(GIG)0.062.062.059.059.0详情
上海(PVG)圣保罗(GRU)0.00.00.057.056.0详情
上海(PVG)圣保罗(GRU)0.064.064.064.064.0详情
上海(PVG)圣保罗(GRU)0.0104.0104.0104.0104.0详情
上海(PVG)圣保罗(GRU)0.0102.5102.5102.5102.5详情
上海(PVG)圣保罗(GRU)0.084.084.061.061.0详情
上海(PVG)阿雷格里港(POA)0.067.567.584.584.5详情
起运机场 目的机场 +45 +100 +300 +500 +1000 详情
北京(PEK)马瑙斯(MAO)0.037.537.536.536.5详情
北京(PEK)马瑙斯(MAO)0.039.539.538.538.5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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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PEK)阿雷格里港(POA)0.036.536.035.535.5详情
起运机场 目的机场 +45 +100 +300 +500 +100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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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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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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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23:58 回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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