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是税收的一种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抵退的条件: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中生产企业的条件是:
1、须是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须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也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三)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外购产品,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和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的,从2002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产品,免征消费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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