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改革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如何操作吧~
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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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生产出口食品的企业。
(2)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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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通过业务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提交申请。
注意:该系统需在互联网登陆;首次使用需自行申请账户并请下载使用手册。
(2)所在地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提示: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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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注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