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我国与非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为正确确定《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毛里求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下面为大家进一步解读。
货物是否含有非原产成分。
当货物不包含非原产成分时,考虑适用WO或WP标准。
名词解释:1.WO标准,“在中国或者毛里求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一般适用于初级产品,如动物和植物产品、矿产品、海产品等。2.WP标准,在中国或者毛里求斯全部使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如工业品或工业制成品等。
货物包含非原产成分,且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适用范围时,适用PSR标准。
货物包含非原产成分,且不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适用RVC标准。
名词解释:1.PSR标准,货物属于《中毛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2.RVC标准,货物不属于《中毛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注意:除向签证机构申领《中毛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外,经核准的出口商也可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票或者其他商业单据上出具原产地声明,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毛里求斯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